增值税
我国增值税征管工作中,对于“买一赠一”的送礼行为,到底是视同销售,还是打折销售,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,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此作出统一规定。
一个处理办法是,买一送一的行为属于打折出售。例如(四川省国税局公告2011年6号)规定:“赠与物”即在出售商品的同时,赠与同类或其他物品,并在同一买卖行为中完成,赠与物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所售货物所收的数额。
增值税适用于纳税人的,按实际收到的货物进项税额申报缴纳,但应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875号)第三条的规定,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,按照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,并按照销售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对其进行分摊,同时将销售货物以及随同销售赠品的品名一起出售。数额,以每一种商品的公允价值按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及金额,记于同一发票。
另外一种处理方法是,“买一赠一”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。
在一定基础上,税务机关判定的关键字为该行为是“有偿性”还是“无偿性”。
实际稽查过程中,也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发票及对帐务处理的具体行为进行界定。公司要体现“送一”并非无偿的赠与行为,需要在开出发票和账务时明确说明,以免税务局认定您的这一促销行为属于无偿销售,终会导致税务争议。